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滨州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Binzhou。
第二条 滨州市图书馆学会是由本市图书馆工作者,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各类图书馆、情报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等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滨州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课题攻关、人才开发等活动。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加强全市范围内图书馆间的合作、学术交流与资源共享,改革、开放、繁荣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促进图书馆人才成长,促进滨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滨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662号,邮政编码:256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桥梁和纽带,畅通市党委、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联系。
(二)强化社会责任,体现价值引领和社会担当。
(三)服务会员单位和广大文化工作者,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四)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五)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六)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
(七)为本市的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提供咨询与合理化建议。
(八)接受政府委托,利用文献资源和人才、设备优势,组织文献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为滨州市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九)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一)组织承担图书馆学的教育培训,发现、推荐学术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二)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十三)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密切与各级学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十四)推动全市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主要由本市公共图书馆、学校系统图书馆和其他各系统有关单位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类图书馆、情报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经申请获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即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五)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1、取得助理馆员及以上和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2、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4、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提出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积极建议;
(五)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或编译有价值的资料;
(六)积极参加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工作,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改进图书馆工作提出建议;
(七)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